公告修正「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」:
1.產品於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時,可標示與事實相符的營養 宣稱,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。 2.增加「高、多、富含」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。 3.修正表七之內容項目及不得宣稱之詞句。